列印時間:113/09/27 17:2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補習教育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級補習學校之新生入學依左列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無入學資格限制,由學校予以編級測驗,編入與其
程度相銜接之部級或年級就讀。
二、國民中學補習學校,須年滿十五歲,並具有國民小學畢業或同等學力
。
三、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須具有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並
須經入學試驗及格。
四、專科以上進修補習學校,須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並須
經入學試驗及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