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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8/15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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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主管機關應由校長事件審議會委員中遴選五人組成審查小組,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均由主管機關聘(派)兼之。
前項小組成員組成,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若干人、校長協會代表一人、前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代表至少一人。
審查小組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審查小組審查案件認有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依職權通知行為人、被行為人(以下併稱當事人)、檢舉人或其他相關之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物品,或出席說明、陳述意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