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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條例施行時已在職之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其任期及連任次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現任期少於四年者,得延長為四年。
二、已連任一次者,任期屆滿後,得依本條例之規定再連任一次。
三、未曾連任者,得依本條例之規定連任二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