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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幼兒園進用教保服務人員前,應要求擬被進用人員出具近三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詢確認其無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