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6 02:4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評鑑小組應就計畫主持人提出之自我評鑑報告書,進行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
前項實地評鑑,由評鑑小組成員前往受評鑑之實驗教育學校,以資料檢閱、參觀設施、觀察與訪談、綜合座談或其他方式為之,並於一個月內作成評鑑報告書,送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
實地評鑑時,評鑑小組成員應全程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