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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性教保服務方案之規劃、實驗、推展及獎助。
二、教保服務機構之設立、監督、輔導及評鑑。
三、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部落或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之推動。
四、親職教育之規劃及辦理。
五、地方性教保服務基本資料之蒐集、調查、統計及公布。
六、其他地方性教保服務之相關事項。
前項第五款教保服務基本資料,至少應包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之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項目與數額、評鑑結果、不利處分及其他相關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