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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幼稚教育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公立幼稚園由師資培育機構附設者,應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私立幼稚園應由設立機關、團體或創辦人擬具設園計畫載明左列事項,報
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籌設之:
一、擬設幼稚園之名稱。
二、擬設幼稚園之園址、面積、園舍圖。
三、擬設立班級。
四、經費來源。
五、擬設幼稚園所需經費概算。
六、創辦人姓名、住址及履歷;經捐資人推薦者其證明文件。
私立幼稚園籌設完竣,應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經核准後始
得開辦招生。
私立幼稚園如不對外募捐經費,且未超過五班者,得不設董事會或辦理財
團法人登記。但均應指定負責人,並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設董事會者,其章程由創辦人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