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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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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調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進行調處: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曾為該事件之證人、鑑定人。
五、於調處事件之保險業離職未滿三年。
調處人員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或有其他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情事,當事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迴避,爭議處理機構應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
調處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爭議處理機構依職權命其迴避。
調處人員迴避時,爭議處理機構應本於職權另行指定調處人員,並重新通知當事人調處日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