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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第三條附表一備註及第四條附表二備註所定編制教師人數,得準用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教師辦法及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採合聘方式辦理。
學期中增加安置通過鑑定之學生或幼兒時,各該主管機關應依第三條附表一及第四條附表二規定增置教師、協調教師支援,或由各該主管機關指定學校、幼兒園設置巡迴輔導班之教師,協助提供學生或幼兒特殊教育服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