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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特殊教育方案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依據。
二、目的。
三、實施對象及其特殊教育與相關專業服務需求評估說明。
四、前款特殊教育與專業服務之辦理方式及內容,包括課程、教學、輔導及復健服務內容。
五、師資、人力資源及行政支持。
六、空間及環境規劃。
七、辦理期程。
八、經費概算及來源。
九、預期效益。
前一學年度有申辦特殊教育方案者,應另載明前一學年度辦理情形及執行成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