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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實驗高級中學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行
政區域內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學部。設有國民中學部之實驗高級中學,
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附設
國民小學部。
實驗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其學生之入學
資格與方式、修業年限、成績考查及畢業條件等事項,依職業學校法、國
民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六日修正施行前,已依其他規定設立之幼稚園
,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不影響其設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