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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學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高級中學分為下列類型:
一、普通高級中學:指研習基本學科為主之普通課程組織,以強化學生通
識能力之學校。
二、綜合高級中學:指融合普通科目與職業科目為一體之課程組織,輔導
學生根據能力、性向、興趣選修適性課程之學校。
三、單類科高級中學:指採取特定學科領域為核心之課程組織,提供學習
成就特別優異及性向明顯之學生,繼續發展潛能之學校。
四、實驗高級中學:指為從事教育實驗設立之學校。
普通高級中學為適應特殊地區之需要,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
於同一直轄市、縣 (市) 行政區域內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學部。
設有國民中學部之普通高級中學,基於中小學一貫教育之考量,報請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於同一直轄市、縣 (市) 行政區域內附設國民小
學部。
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之條件、程序、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小學部等事
項,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