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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編列經費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需要籌措經費配合辦理,所屬學校並得編列預算與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合作計畫。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依各校計畫需求,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