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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師範校院公費學生公費待遇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師範校院公費學生公費待遇所需經費,國立學校學生由中央負擔,省、市
立學校學生由省、市負擔,分別列入中央及省、市預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