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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師範校院輔導中小學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教育行政機關與師範校院為策劃、協調、檢討中小學教育輔導工作,應分
別舉行中小學教育輔導會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