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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學校辦理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本部得納入校務評鑑;經評鑑結果辦理績效卓著者,得予獎勵。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