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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應以專班方式辦理,學分班之課程、授課時數
、成績考核及學分計算,應符合專科學校相關法令之規定。
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經考試及格,由學校發給學分證明,其經專科學校入
學考試錄取,所修學分得依各校學則或相關規定酌予抵免。
非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由學校發給證明書。
學校對學員成績及學分,應有完整紀錄,並妥善保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