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11:1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職業學校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職業學校由直轄市設立。但應地方實際需要,得由縣 (市) 設立,或由私
人依私立學校法設立。
教育部審察實際情形,得設立國立職業學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