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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基金補助每一協助安置學校最高以新臺幣二千萬元為限。但情形特殊,經管理會審查通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本基金墊付學校維持正常運作所需費用,不得超過該校最近一次決算數。但情形特殊,經管理會審查通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