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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學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大學之設立標準如左:
一、大學各學院開辦費 (包括建築費、設備費等) 每年經常費須符合教育
部規定。
二、大學之設立須有固定而足量之校地、校舍、運動場、圖書館、實驗室
及其圖書儀器、標本模型等設備;理、工、醫、農等學院應加必須特
殊設備。
三、大學之設立需有足額之合格教師。
大學各學系及研究所之設備標準另訂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