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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兒童及少年之學籍轉銜及復學方式如下:
一、國民教育階段:
(一)未逾國民教育年齡者:依國民教育法規定進入戶籍所在地或安置輔導機構、感化教育機構所在地學區學校。
(二)逾國民教育年齡者:進入戶籍所在地或安置輔導機構、感化教育機構所在地學區學校或附設補習學校。
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由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專案向擬轉銜及復學學校及學校主管機關申報學籍,不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申報時間及名額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