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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重要民族藝術藝師遴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藝師候選人經藝師審議委員會依其從事藝術之歷史性、技藝性成就等審查
;合格者,由教育部公告,並頒發給藝師證書,彰顯其終身榮銜,為無給
職。
藝師之名額,由藝師審議委員會審議後核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