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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學校衛生保健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省 (市) 政府、縣 (市) 政府及學校應依教育部訂定之教職員工員額設置
標準規定,置學校醫護人員,負責全校醫療保健工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