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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港澳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港澳地區來臺就學學生,應在各校開學未逾三分之一時間內申請辦理;逾
期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國民小學五、六年級學生分發學校甄試入學。
二、國民中學、高級中學學生分發學校隨班附讀。但如未逾第一學期開學
三分之二而學期成績考查及格,符合升級規定者,得轉為正式生。
三、職業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應俟下學年度再行申請分發入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