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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私立高級職業學校之設立標準如下:
一、校地:
(一) 學生人數在六百人以下之學校,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
公頃。
(二) 學生人數逾六百人之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平方公尺
之校地面積。
(三) 農業職業學校應另有五公頃以上之土地,作為實習農場用地。
(四) 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
使用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
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不得超
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及其他設備:依職業學校規程及各類職業學校設備標準之規定辦
理。
三、設校經費及基金:
(一) 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 (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 及維
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
(二) 應籌足設校基金新台幣五千萬元,存入銀行專戶。
四、師資:各科課程均應依有關規定聘請足額之合格師資;其員額,依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