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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古蹟聚落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定古蹟、重要聚落之指定、登錄、公告、廢止及變更。
二、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之保存維護。
三、國定古蹟及重要聚落之調查、研究、活用及獎助。
四、國定古蹟、重要聚落保存區之規劃。
五、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等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及活用。
六、其他有關古蹟聚落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