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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保險業申請辦理第三條外匯業務時,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金管會核發之營業執照影本。
二、董事會決議辦理各該業務議事錄或外國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區域總部)授權書。
三、金管會核准辦理各該業務之證明文件。
四、經法規遵循、稽核及會計部門單位主管簽署符合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範或會計準則之聲明書。
五、營業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業務簡介、作業流程、款項收付等項目)。
六、重要事項告知書(含風險告知)。
七、其他本行規定之文件。
保險業申請辦理第三條第三款及第七款業務時,免檢附前項第三款及第六款規定文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