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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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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偽報票據遺失防止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認其持有之票據,非拾遺或盜竊或以惡意重大過失
所取得,得摘敘被害經過,填具「偽報票據遺失告訴書」 (附式樣) ,交
由付款之金融業報經票據交換所轉請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偵查,票據
交換所並應以副本檢附上開「告訴書」影本函送前條之警察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