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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成立者、第四項所列情況,或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並應由期貨結算機構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逐頁簽名或蓋章。
當期貨結算機構追溯適用會計政策或追溯重編其財務報表之項目,或重分類其財務報表之項目時,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