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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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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業暨期貨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及收費標準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證券業及期貨業登記並發給執照後,如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
五日內填具申請書 (附表二) ,連同登記費新臺幣五佰元,申請為變更登
記,如需換發執照者,應另繳納新臺幣一千五佰元。

附表二
證券業暨期貨業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變更登記申請書
受 文 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副本收受者:
主 旨:為變更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事項,爰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開具左列變更事項,連同
附件,向 貴會申請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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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名稱│ 代表人姓名│ 代表人身分證│ 代表人戶籍地址│
│ │ │ 字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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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總 分 支 機 構 之 地 址 │
├──────────────────────────────┤
│ │
│ │
│ │
├───────┬─────────┬────────────┤
│變 更 項 目│原 項 目 內 容│變 更 項 目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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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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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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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機構:
負 責 人: (簽章)
申請日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