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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經紀人應投保保證保險,保險金額採單一總限額制,保險期間不得中斷。
前項保證保險,以個人型態執行經紀人業務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公司型態經營經紀人業務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
經紀人前一年度營業收入達下列各款金額者,應依各該款規定投保保證保險:
一、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達五億元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六百萬元。
二、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
經紀人所投保保證保險,其自負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