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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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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除應檢具第四條所列書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者,其各層投資架構及主要股東背景(附表五)。
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者,其各層投資架構之自然人股東直接、間接持有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合計超過百分之十或對保險公司具控制能力者之聲明書及名冊(附表六)。
三、財務能力足以因應未來三年增資需求之說明:
(一)取得股份後三個會計年度內對該保險公司財務、業務影響之評估說明。
(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自然人時,其最近三年之財產資料表(附表七);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時,其最近三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開業不及三年者,以所有開業年度者為限。其最近一年度財務報表尚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以自行編製之財務報告替代。
(三)未來三年所需之增資金額及其他可能之潛在負擔。
(四)實質且具體之增資資金來源準備說明,如以舉債方式投資者,並應提出具體之還款規劃及資金來源準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