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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華郵政公司將保險商品報請交通部核轉金管會審查前,應由保險商品評議小組評議,每次會議應作成紀錄,送總經理核閱,並備供交通部及金管會查核。
前項保險商品評議小組由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為召集人,並由相關簽署人員或其代理人出席作成決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