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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5 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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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 9、10、13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保險同一次地震事故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超過各層危險承擔限額之合計總額時,按比例削減賠付被保險人之賠款金額。
本保險各層危險承擔限額,由地震保險基金視本保險之投保、理賠情形,定期檢討研提方案報請主管機關適時調整。
第一項地震事故,於保險期間內連續一百六十八小時內發生二次以上時,視為同一次事故。
第一項削減給付之比例,由地震保險基金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