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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金融科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所稱具有創新性,指創新實驗之申請案未與主管機關既已核准創新實驗之業務性質相同或近似,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運用未經國內金融服務業公開發表、實施或取得專利之科技或經營模式。
二、將既有技術或已取得專利之技術,以顯著不同之科技或經營模式運用於金融業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