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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金融機構對受災居民債務展延之利息補貼,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經理銀行申請:
一、申請書或約定書影本。
二、受災居民之受災證明文件或金融機構調查評估表影本。
三、受災居民受災前貸款之利率、期間、擔保情形及餘額等資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