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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銀行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本法第七十五條修正前投資之不動產,或取得合併消滅機構於前揭修法日前投資之不動產,得繼續維持原使用狀態。但應依用途分別計入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三項投資不動產之限額規範。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