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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4 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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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電子支付機構對於特約機構,應採取下列風險控管措施:
一、建立特約機構之徵信審核機制及流程,負責特約機構審查、核准及管理作業之人員不得兼任業務人員。
二、建立特約機構之風險評等機制,對風險等級較高之特約機構,應採取限制交易金額、加強交易監測、實地訪視、提存保證金、提供其他擔保或延遲清算等措施,降低交易風險。
三、建立特約機構之調查、評估或實地訪視機制,調查及評估內容應包括交易異常狀況及前條第二項規定之資料,並根據特約機構之風險等級,採取適當之調查、評估或實地訪視之頻率及方式,且留存相關紀錄。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風險控管措施。
電子支付機構依前項第二款要求特約機構提存保證金時,應依特約機構類型、交易金額、交易模式、所提供商品或服務之風險性,評估特約機構應提存之保證金數額後,由特約機構將保證金提存至電子支付機構與特約機構所約定專用存款帳戶以外之其他存款帳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