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12:59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電子支付機構於使用者有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四條所定之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其註冊或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之申請。
電子支付機構於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其註冊或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之申請:
一、存款帳戶或電子支付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
二、短期間內頻繁申請註冊,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三、申請之交易功能與其年齡或背景顯不相當。
四、依前條第一項向聯徵中心查詢所得資料,有異常情事。
五、對於已提供用於身分確認之同一行動電話號碼,遭不同使用者重複提供用於身分確認,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得拒絕申請註冊之情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