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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監管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監管人因執行監管任務所生之費用,包括監管小組差旅費、延長工時薪資、人身意外險及責任險之費用及其他為執行監管任務所必要之支出,應由受監管金融機構負擔,其支給標準依監管人之內部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