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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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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除應檢具前條所列申請書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就其財務及業務有助於銀行之健全經營,及對該銀行之經營策略之合理說明。
二、取得銀行股份之投資架構。
三、取得銀行股份後三個會計年度內對該銀行財務、業務影響之評估說明。
四、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自然人時,其最近三年之財產資料表(附表五)。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時,其最近三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開業不及三年者,以所有開業年度者為限。其最近一年度財務報表尚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以自行編製之財務報表替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