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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發行機構負責人除因發行機構投資關係外,不得兼任下列機構之任何職務:
一、其他發行機構。
二、與該發行機構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且該金額達該發行機構上年度營業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之機構。
前項第二款機構屬下列情形之一者,發行機構之董事或監察人得由該款機構之負責人兼任:
一、發行機構之股東。
二、發行機構之關係企業。
三、發行機構百分之百持股母公司之股東。
四、發行機構百分之百持股母公司之關係企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