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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經認可之公正第三人以辦理下列業務為限:
一、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受金融機構或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受讓人之委託辦理抵押不動產之公開拍賣。
二、依本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受法院之委託及監督,辦理金融機構或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受讓人聲請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金融機構金錢債權評價業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