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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融機構設置簡易型分行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簡易型分行營業員工人數上限為八人,並應符合安全維護及內部控制原則
。但辦理中小企業放款者,營業員工人數上限得提高為十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