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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融機構申請派員出國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每一金融機構每年派員出國人數,除因接洽業務、參加會會議及經國際機
構或政府機構公開考試或甄選者外,依其正式編制職員總數不得超過其最
高數百分之二。其由政府機關或公營金融機構負擔費用者,必須在年度預
算範圍內列支。不列支公費者不受總額百分之二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