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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訂定經營業務之章則,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
二、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
三、內部控制制度。
四、營業之原則及方針。
五、作業手冊及權責劃分。
六、風險管理規範。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經營,應依法令及前項所訂業務章則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