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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短期票券交易商於依公司法之規定辦理設立登記前,應檢具左列文件向財
政部申請核准:
一、公司章程。
二、營業計劃。
三、發起人會議紀錄。
四、發起人名冊:載明姓名、年齡、籍貫、住址、簡歷及所認股款金額,
如有華僑或外國人參加投資者,應註明其身分及資金來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