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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黃金進口及買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黃金非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不得出口,含金工業產品暨黃金加工品經經濟部
核准者,始得出口。
旅客攜帶金飾、金幣各在六二‧五公克以下出境者,不受前項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