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02:1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銀行之資本適足比率,除符合前條規定外,經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等相關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銀行提列抗景氣循環緩衝資本,並以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支應。但最高不得超過二點五個百分點。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