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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財團法人之設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設立目的不合公益者。
二、捐助章程或遺囑中規定以財產之一部或全部,或解散時之賸餘財產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者。
三、捐助財產不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或捐助財產中現金部分少於新臺幣五百萬元者。
四、章程內容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五、申請許可之業務項目不適宜以設立財團法人方式辦理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